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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他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第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关爱服务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服务对象得到精神慰藉。 第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光荣院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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