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

光荣院应当为优惠服务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光荣院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按规定收取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优惠及优待服务对象的具体范围,收费及减免的具体项目、标准等,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状况规定,并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