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
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
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