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1/3。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