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