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并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特困人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