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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特困人员。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前款规定的特困人员,应当登记保存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特困人员确认决定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