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出口商、生产商提出期间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其他有关情况;
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的国内销售情况的数据;
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对中国出口情况的数据;
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将会持续的原因;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应当按照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其他有关情况;
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的国内销售情况的数据;
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对中国出口情况的数据;
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将会持续的原因;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应当按照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