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五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签署。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书面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除书面文本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载体。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