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自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对经复审的反倾销措施申请期间复审的,应当自复审后的裁决生效后每届满12个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期间复审申请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