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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 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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