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