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