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