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