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一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