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