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