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