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