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