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 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