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