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