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十一条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