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信托登记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