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托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登记申请文件,或者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