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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托登记办理

第十六条 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机构提出的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登记,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信托登记公司的规定,通过信托登记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提交信托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信托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记公司在收到登记申请文件时应当出具受理凭证,该受理凭证的出具日为受理日。 第十九条 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提供的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准予办理信托登记。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在完成信托登记当日向信托机构出具统一格式的信托登记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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