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信托登记办理 第二十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托登记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准予办理信托登记。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托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