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