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公司所在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公司所在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