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金;

变更公司所在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公司章程;

合并或者分立;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