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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并在信托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严控异地部门设立,完善异地部门管理制度,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异地部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将异地部门及其人员、业务等纳入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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