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应当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护机制;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