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五章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