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