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