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2年以上; 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