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3年以上;

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