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