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传播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