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必须对所传播节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