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漏国家秘密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虚假的信息;

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

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