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漏国家秘密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虚假的信息;
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
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漏国家秘密的;
诽谤、侮辱他人的;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虚假的信息;
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
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