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节目须从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中选取。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专用节目片目由各类节目的版权持有者提供,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将载入目录中的节目片目等情况定期向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公布。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娱乐类、专业类节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