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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10)

10) 已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和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6.1.4.2 评估审核报告应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6.1.4.3 评定机构应将评估审核报告的副本送交申请企业。 6.1.4.4 对中止评估审核的项目,评估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评定机构应将此报告及中止评估审核的原因提交申请企业,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 6.1.5.1 对评估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定机构应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5.2 对申请企业已对不符合项完成的纠正,评定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企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6 给出评定结论 6.1.6.1 评定机构根据评估审核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定结论,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6.2 评估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给出所评估审核项目的评定结论。 6.1.6.3 评定机构在给出评定结论前应确认:
9) 目录 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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