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6.1.5.2

6.1.5.2 对申请企业已对不符合项完成的纠正,评定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企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