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 7) 获证企业对评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2.5 评估审核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审核报告,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监督审核报告至少应按6.2.4列明的评估审核要求逐项描述评估审核证据、评估审核发现和评估… 6.2.6 评定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和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评定证书的结论,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3 再评定 6.3.1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定申请,不提出再评定申请或再评定不合格的,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6.3.2 再评定的评估审核程序与6.1中规定的程序一致。若再评定的范围保持不变,且获证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及获证企业的内部或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评定可省略第一阶段评… 6) 目录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