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 获证企业对评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3 再评定 6.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6.3.1 7) 获证企业对评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3 再评定 6.3.1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定申请,不提出再评定申请或再评定不合格的,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6.3 目录 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