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产业损害裁决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国内产业提出的产业调整计划及调查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提出国内产业调整的政策性建议。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就损害以及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第三十七条 初步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国家经贸委应当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和数… 第三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根据国内产业调整的需要和进展,国家经贸委可以提出逐步放宽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该项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以及国内产业调整状况等进行期中复审。对期中复审案件,国家经贸委应当作出复审裁决。 第四十条 期中复审程序参照保障措施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最终裁定规定的保障措施到期日前60日,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国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