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三节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统一管理同一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集中度风险,特别关注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形成的隐蔽集中度风险和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界定和识别风险暴露较为集中的行业、区域等,充分研判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和区域性风险的冲击。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等因素,定期评估国别风险集中度及潜在影响,建立国别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储备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