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