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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六条 采用第五条第(一)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采用第五条第(二)项方式申请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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