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合格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且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投资人已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亿元。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处置风险进行并购重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